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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亿元虚拟币窃案:16人团伙“杀黑庄”落网的

帮助中心 2025-08-15 13:18

  2024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划破岭南午后的宁静。胡晓帆等16名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以盗窃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胡晓帆及其家人至今一直在坚持喊冤、申诉。

  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05亿元的案件,不仅揭开了“黑庄”与“黑吃黑”的地下金融博弈,更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推向风口浪尖。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泰达币(USDT)“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然而,这一认定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形成直接冲突——该文件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种司法与政策的矛盾,使得同一枚泰达币在法律上同时具备“违禁品”与“合法财产”的双重身份。而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全国各级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有的认定为“计算机系统数据”判刑三年,有的认定为“财产”判处无期徒刑。

  2021年3月的中国股市,电梯安全装置生产商沪宁股份(300669.SZ)上演了惊心动魄的变局。3月26日,这只股票以涨停收盘,股价冲至45.56元的历史新高;短短三天后,3月29日开盘仅13分钟便封死跌停,次日继续跌停,三日最大跌幅达45%。这场被股民称为“杀猪盘惨案”的暴跌,撕开了地下资本操纵的黑色帷幕。

  福建商人吴天森与吴世明是这场资本游戏的幕后操盘手。2019年6月,二人斥资5亿元购入福建诚毅资产旗下“呈泰5号”“科创11号”等私募基金,这些资金全部注入沪宁股份。吴天森通过兴业证券信用账户进行高杠杆操作——以1元本金撬动4元融资,持有50.6万股;吴世明则通过其参股的石狮峰城服装公司,与关联人龚琼花等人形成股东网络,共同掌控着沪宁股份的实际流通盘。

  他们的操盘痕迹在K线.5倍,其间267个交易日中有189天股价波动被精准控制在1%以内。这种长期横盘后突然无理由暴涨的走势,正是典型的人为控盘特征。案发后主犯孟长青在审讯室坦白:“吴总在3月26日集中买入,硬生生把股价从30多元拉到40多元,原本计划29日拉到54元全线月初,因吴世明关联企业峰城服装深陷借贷纠纷(该公司2020年6月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吴天森、吴世明二人急需套现离场。这种高位集中套现行为,本质是“黑庄”通过操纵股价收割散户。

  当诚毅资产在金融圈寻找接盘方的消息传出时,以胡晓帆为首的十六人机器开始高速运转。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显示,在广州市花都区嘉华酒店、皇冠假日酒店、菫山酒店的数个房间里,一场分工精密的“杀黑庄”戏剧正在上演。胡晓帆如同幕后导演,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蝙蝠”的“百年江山”账号,远程操控,向来自北京、河北、河南、辽宁、黑龙江、广东、浙江等地的团伙成员发送了三百余条指令。

  这个组织分工之精密令人惊叹:谈判专家黄宝峰化名“王总”,以买家身份与吴天森谈判,用刻意训练的沉稳语调传递“实力接盘”的信号。技术指导孟长青则扮演“赵总”,在验资环节上演关键戏码——他向卖家展示星展银行约20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账户和1亿元人民币的东方财富股票账户,并进行挂单、撤单操作;趁吴天森注册ImToken钱包之机,用藏在文件夹后的手机密钥,通过加密软件实时发送给胡晓帆。管家莫杰泉指挥邢昊购买两辆二手本田CRV停在酒店后巷,姜延义带领六人“捞人”小队提前踩点、潜伏在酒店消防通道。暴力执行组周小静则安排陈达等人携带伸缩棍,计划在交易现场制造混乱,必要时砸毁电子设备。

  3月26日下午三时,皇冠假日酒店926房。吴天森的助理反复核对孟长青展示的股票账户,屏幕上跳动的数字显示“可动用资金16亿元”。此时沪宁股份的股价正冲上45.56元的涨停板,吴天森以为找到了完美的接盘侠,双方约定3月29日交易:黄宝峰一方以每股54.55元买入股票,吴天森一方需支付总股价20%的“点位费”(即折扣费),以泰达币形式结算。泰达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发行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

  当天,吴天森按要求转入200万元等值泰达币作为保证金,存入孟长青提供的ImToken钱包(一种境外数字资产钱包,用于虚拟货币的存储和转账)。当吴天森注册5个ImToken钱包账户,用于3月29日交易后支付“点位费”时,抄写在纸条上的英文助记词(钱包密码)被孟长青用手机,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发给胡晓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吴天森用于支付“点位费”的1亿余元泰达币,正是通过其农业银行尾号3663账户向币商“罹布克”购得。

  致命时刻在3月29日上午降临。八点五十分,菫山酒店1025房,吴天森助理将15,827,281枚泰达币(折合人民币1.05亿元)转入指定ImToken钱包。几乎同时,胡晓帆被指控在别墅内操作电脑,分三次将账户内所有泰达币转至境外匿名钱包。交易现场的黄宝峰以钱包内的泰达币突然被转走为由要求终止交易,双方发生争执。混乱中,埋伏在外的姜延义小队冲入房间,将黄、孟二人架离现场。吴天森的团队反应过来时,对方已消失在酒店停车场。

  此刻的资本市场正上演连锁崩塌。当天沪宁股份开盘暴跌触发吴天森1:4杠杆账户强制平仓,其掌控的流通市值如雪崩般蒸发。这个曾操纵五亿资本的“庄家”,在胡晓帆团伙的精密狩猎中彻底沦为待宰羔羊。

  2023年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胡晓帆犯盗窃罪、诈骗罪等四宗罪,判处无期徒刑;黄宝峰、孟长青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七年。胡晓帆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的关键表述——“泰达币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可通过境外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直接点燃了法律界的争议。

  这项认定被指与监管政策形成尖锐对立。就在案发同年九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写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更早的2017年七部委公告已明令取缔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更矛盾的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的2021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就正式回函声明:“泰达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予价格认定。”

  法院采信的所谓“互联网均价”,实际提取自币安、火币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交易平台。当胡晓帆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难道要用毒品黑市价给缴获的定价”时,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打断发言。

  首先,法律定性的冲突直指司法本质。根据2013年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21年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非法性决定了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禁止流通使用。”辩护律师举起《刑法》手册重重点在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这里明确定义的财产类型中,可有半句提及虚拟货币?”检方则坚持泰达币可通过境外交易所变现,具有实际经济价值。

  对于泰达币的窃取行为,律师的辩护意见主张应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泰达币本质是“计算机特定数学运算产生的加密字符串”,符合《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定义,且《刑法修正案(七)》已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范畴。

  而价格认定的合法性更是争议焦点。2021年8月,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明确回函:“泰达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予价格认定。”但一审法院仍参照“2021年3月互联网均价(每枚6.64069元)”计算涉案金额。辩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有效价格证明应委托估价机构”的规定,指出:“以非法交易的网络均价定罪,实质是司法机关变相认可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与国家禁止性规定冲突。”

  一审判决将3月26日的200万元定金诈骗与3月29日的1.05亿元泰达币盗窃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但杜树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这两行为属于“牵连犯”——均为“杀黑庄”同一犯罪目的,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非并罚。

  被害人过错的考量缺失亦被重点提及。黄宝峰供述“吴天森计划拉高股价至54元抛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吕冬梅评估“沪宁股份被高度控盘”,孟长青则直接证实“吴天森3月26日集中买入拉高股价”。辩护律师主张,吴天森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证券法》《刑法》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属严重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严重过错可减少基准刑20%-30%,“当被害人自身在实施证券犯罪时,法庭怎能忽视其过错?一审未考量这一情节,量刑失衡”。

  2023年9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件,7名被告人就包括吴天森、吴世明。同年12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但截至发稿,风雷财经尚无法获悉此案的详情及判决结果。尴尬的是,这二人正面临双重法律身份:在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他们作为“亿元虚拟货币盗窃案被害人”提交《泰达币返还申请书》;在法庭上,他们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被告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那15,827,298枚泰达币,既是他们声泪俱下控诉的“毕生积蓄”,又是刑事卷宗里的“违法工具”。

  此外,以上辩护律师还认为,案发当晚大部分泰达币已被冻结,被害人实际损失11,860枚(价值仅7.8万余元),却以1.05亿元量刑,刑罚畸重。

  2024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回应:关于泰达币属性,强调其“虽非法定货币,但具有交换价值,可通过境外平台兑换,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关于价格认定,指出“互联网均价客观反映当时交易状态,价格认定中心拒绝鉴定不影响司法裁量”;关于被害人过错,承认其“存在违规操作嫌疑”但强调“与本案犯罪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影响定罪”。

  政策与裁判的悖论在胡晓帆案中无疑体现得淋漓尽致。法院一面引用央行文件否定虚拟货币合法性,一面采用黑市价格定罪;既认定泰达币是非法金融产物,又将其作为合法财产判决返还。这种矛盾的司法逻辑在判决书形成魔幻表述:“涉案泰达币系非法金融活动产物,但具有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

  事实上,这样的法律认知分歧在全国法院已蔓延成灾。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泰达币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对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持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虚拟货币,不仅是虚拟商品,也代表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窃取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仅能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保护,应当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盗取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两罪。

  正因为“财产属性说”、“数据属性说”、“折中说”并存,同案异判的危机正侵蚀司法根基。盗窃罪最高可判死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刑期仅七年。当1.05亿元涉案金额认定完全依赖法官主观认知,相似的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天壤之别的判决——东部某法院2023年将比特币盗窃认定为“非法获取数据罪”,被告获刑三年;西部某法院同期将以太币认定为“财产”,以盗窃罪判刑十年以上。

  也就是说,同一行为,可能因法院对“财产属性”的理解不同,面临从“盗窃罪(最高死刑)”到“非法获取数据罪(最高七年)”的悬殊量刑。这种认知分歧,在胡晓帆案中被具象化为“1.05亿元涉案金额”的认定争议——它究竟是盗窃财产的数额,还是非法获取数据的价值?

  虚拟货币价格认定的尴尬之处在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司法却要依赖交易价格定案。这种“逻辑悖论,让案件量刑失去稳定锚点。

  更棘手的是执行层面的困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要求广州花都公安分局将冻结在案的价值上亿人民币的泰达币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吴天森、吴世明。然而,至今泰达公司涉事钱包账户中被冻结的泰达币仍未完成发还——核心障碍在于,胡晓帆的徒弟刘伟龙提供的解冻证据被证实为伪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解冻流程。当法院致函泰达币发行公司要求配合时,得到的回复是:“我们只是技术协议提供方,无权干预、处置用户资产。”

  这一细节进一步凸显了虚拟货币在司法执行层面的复杂性:即便法院作出了财产返还的生效裁判,因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发行方监管空白及涉案证据的虚假性,实际执行仍面临重重梗阻,也让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实现陷入僵局。

  困境背后,是监管政策与司法实践的脱节。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通知已明确虚拟货币交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但刑法层面缺乏配套认定标准。

  胡晓帆等人的终审落槌,并未终结关于虚拟货币的争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实践中仍存在监管盲区。

  从胡晓帆案可见,吴天森通过私人交易购入泰达币用于非法结算,1亿余元资金完全脱离监管,凸显虚拟货币在地下经济中的活跃性。而司法与政策的矛盾与撕裂不仅损害法律权威,更让市场主体难以预判行为后果。当前司法实践深陷三重困境:坚持“财产说”等于变相承认黑市交易;主张“数据说”可能放纵新型犯罪;所谓“折中说”缺乏法理基础,反而助长裁判任意性。

  2023年8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永福在《人民法院报》刊发《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一文提出划时代的“阶段论”:2017年9月七部委禁令如同分水岭,此前虚拟货币可视为特定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此后则彻底丧失财产属性,虚拟货币不应作为刑法保护的“财产”。他比喻说:“就像赌场筹码虽有兑换价值,但法律不会保护赌徒对筹码的所有权。”

  同时,万永福指出虚拟货币的物理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数据安全法》定义的“数据”范畴。因此,2017年9月前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需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而2017年9月后的行为,因虚拟货币无刑法财产属性,若未造成计算机系统功能破坏,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侵财类犯罪。

  这一观点与胡晓帆案的终审裁判形成直接碰撞。胡晓帆团伙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2017年9月之后),涉案泰达币被广东高院认定为“具有交换价值、可通过境外平台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财产”,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根据万永福法官的观点,此时的虚拟货币已无刑法财产属性,涉案行为更应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种分歧恰恰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认定的“三重标准”,也凸显了在金融创新与监管收紧的博弈中,构建统一法律认定标准的迫切性。

  破局需要系统性重构。立法机关应明确虚拟货币“非法数字资产”的刑法定位;司法系统需建立类似国际金价的国家定价机制;执行层面亟待组建区块链司法团队突破技术壁垒;更需将被害人过错纳入量刑考量,同时避免“黑吃黑”者获得司法庇护。

  终审落槌已逾一年,胡晓帆和其家人仍然在通过各种渠道申诉。那15,827,281枚泰达币仍冻结在区块链的虚拟牢笼中,如同悬在司法穹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吴天森等人通过洗钱时,当法官采用黑市价格定罪时,当同案异判成为常态时——中国司法正在数字浪潮中经历严峻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亟待破解这个时代命题:在区块链重构财产形态的今天,法律究竟该彻底否定虚拟资产的合法性,还是为现实交易需求寻找新的平衡点?若不尽快弥合政策与司法的裂痕,胡晓帆案将只是司法迷航的起点。那些在分布式账本上流动的加密资产,仍在等待法律给予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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