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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公司员工受贿和侵占近千万元获刑最高

帮助中心 2025-06-10 01:05

  

一互联网公司员工受贿和侵占近千万元获刑最高法: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

  一互联网公司员工受贿和侵占近千万元获刑,最高法: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借虚拟币业务受贿和职务侵占近千万元,获刑12年。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助推互联网企业“挖蛀虫”“打内鬼”。

  案情显示,石某玉系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产品设计、客户需求挖掘、合作方案推进等工作。2014至2019年,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引入乙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合作开展虚拟币奖励业务,非法收受乙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608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某网络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展的虚拟币业务中,通过某网络公司多个账号将部分虚拟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某网络公司财物共计366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玉作为某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石某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合考虑石某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九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石某玉向某网络公司退赔366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608万元。一审宣判后,石某玉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企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惩治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是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

  最高法指出本案郑重宣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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